日前,承德市委出台《监督执纪谈话办法(试行)》,对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4种谈话的启动条件、重点对象、适用情形、工作程序、结果运用等作出细化规范。
围绕执行政治纪律、遵守组织纪律、履行“两个责任”、反腐倡廉建设等6项内容,对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开展履职廉政谈话。围绕明确廉洁自律、“一岗双责”等要求,对新提拔和转岗交流干部集中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对违反“六大纪律”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等4种情形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对信访举报反映比较笼统、可查性不强等4类问题,因人因事灵活采取函询谈话。对多次提醒谈话后仍无明显改进、存在轻微违纪但不予立案、应给予党纪轻处分但免于处分等4类情形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明确谈话责任主体,建立分级分层谈话机制。上级党组织书记和纪委书记对本级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班子其他成员对联系单位其他班子成员、部门“一把手”对本单位班子其他成员及廉政风险点较高岗位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提醒谈话。函询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集体排查会研究确定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由上级党组织书记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作为主谈人,对其他人员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确定适当谈话人。
实行“一套谈话方案、一份谈话提纲、一份问题清单、一份谈话记录、一份签字背书承诺”的“五个一”谈话制度。谈话前制作谈话方案和提纲,列明谈话事项清单。谈话过程中实行纪实性留痕,做好谈话记录并签字背书。谈话结束后形成分析研判意见、谈话处置结果或跟踪督促措施,需制定整改措施或作出书面检查的,在规定时间报送。
规定“八个不得”纪律要求,即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谈话,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打击报复反映问题人员,不得对存在问题不纠正、不整改;谈话人不得包庇袒护、通风报信、失密泄密,不得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或不履行谈话主体责任,不得放松懈怠谈话安全,不得借机以谈谋私。违反以上谈话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任作出书面检查或组织处理,涉嫌违纪的立案查处。(承德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