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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追责情形 压实“两个责任”

“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来源:河北日报发布时间:2016-05-16 08:30:00

近日,秦皇岛市出台了《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处理违纪违规人员的同时,对追究相关党委、纪委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压实“两个责任”提供了制度支撑。

该《办法》的出台,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办法》明确了13种重点追责情形,主要包括: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出现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用人失察失误或者拉票贿选问题的;发生塌方式、系统性、区域性腐败的或领导班子成员2人(含)以上因违规违纪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的;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发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一年以上,对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报告的;干预、妨碍纪律审查工作的;疏于教育管理监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或者连续两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事项不认真办理,不接受同级纪委监督,对《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不严格执行纪律审查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相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告、处置案件或者问题线索,查处的案件被上级纪委查实或超期办理上级要结果案件的;违反审查纪律和程序,包庇袒护、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的,或者侵犯涉案人员合法权益,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对巡视巡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等监督检查发现以及舆论监督曝光的问题等不整改不查处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需要追究领导责任行为的。

《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程序为上报审批、登记流转、初步核实、分类处理以及结果报备等。纪检监察机关将准确把握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认没有责任问题的,作了结处理;有责任问题,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者组织处理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确有责任问题,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者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一案双查”、责任追究意识,把责任追究作为纪律审查的必要延伸,从“一案双查”及各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问责线索,做到应究必究、应究尽究。对应当实行“一案双查”、责任追究而未实行的,经提醒或者督办仍拒不实行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