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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河北
秦皇岛:通报4起“一问责八清理”典型问题
来源:
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发布时间:
2016-04-21 07:58:00
1.昌黎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于林辉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问题。
经查,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于林辉作为昌黎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因工作监管过程中措施不力,导致秦皇岛某公司超标排放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遏制,造成不良影响,对此负直接责任。经昌黎县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于林辉警告处分。昌黎县环保局局长李新永、
主管此项工作的副主任科员
马新永对此负领导责任,昌黎县纪委
对
二人
进行
诫勉谈话。
2.海港区石门寨镇党委宣传委员贺东雨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问题。
经查,2016年3月,贺东雨在分管打击非法盗采工作中履职不力,
特别是在接到某矿井存在盗采迹象的报告后未及时按规定上报,当晚该煤矿在盗采时发生透水事件。经海港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贺东雨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
.国家林业局北戴河培训中心工会主席敖立柱、财务科科长杜小川经商办企业问题。
经查,2012年5月,国家林业局北戴河培训中心敖立柱、杜小川等职工集资入股成立公司,受领导指派违规经商办企业参与分红,并将其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租收入纳入自然人注册的公司管理。敖立柱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杜小川负有直接责任,经北戴河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敖立柱、杜小川党内警告处分。
4
.抚宁区榆关镇镇长翟旭东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问题。
经查,2016年3月29日,翟旭东作为镇长
在接到火情通报后
没有立即做出处置,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经抚宁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区政府批准,给予翟旭东行政记过处分。
(秦皇岛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