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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的深刻变革

——2015年挺纪在前、实践“四种形态”工作综述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6-01-09 10:18:00

2015,变革无处不在。

细心的人会发现,在周本顺、杨栋梁、何家成等人的“双开”通报中,“六大纪律”成了主题,“纪言纪语”取代了以往的“纪法混淆”;中央纪委通报的典型违纪问题中,党内警告处分、免职等以往在通报中难见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多了起来;一些违纪的领导干部受到了以往少见的留党察看、“断崖式降级”等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处理……

变革之中有深意。透过现象看本质,种种变革之中,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理念愈加清晰;无数细节之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步伐愈加坚定。

破观念转变之难,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成为共识

随着监督执纪的强力推进,而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可说是全党皆知——

“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然而,知道不等于理解,理解不等于执行。长期存在的惯性思维,依然阻碍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四种形态”。

“有的执纪人员习惯以查办大案要案、打‘大老虎’论英雄,对反映领导干部违纪的问题线索,不愿及时介入,想待时机‘成熟’后再一举拿下。”江西省万载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李雪梅表示,这客观上放纵、“养肥”了一些违纪人员。

没有正确的认识,就不会有自觉的行动。思想上能否“破冰”,直接决定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四种形态”的成效。

“腐败问题往往是从纪律的突破开始,‘温水煮青蛙’慢慢地就回不来了。”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曹业慧表示,如果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以法律作为监督执纪的尺子,对违反纪律的事情没人管、不追究,一处理就“算总账”,那么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就不可避免。

纪律无小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立足于纪律,扎紧约束权力的笼子,通过层层设置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不可触碰的底线。”四川省邛崃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邱伟说,纪委要理直气壮地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实践“四种形态”,用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

邱伟的话具有代表性。2015年,可说是“共识形成”之年。这一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领会王岐山同志关于深化“三转”、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等要求,从以往查办大案要案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转型,紧紧扭住纪律不放,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

破方式转变之难,把“四种形态”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2015年12月21日,中央纪委通报七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榜单”上赫然有3名部级干部、4名厅级干部,7名干部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纪律处分。通报一出,迅速“占领”各大媒体头条,引发热烈关注。

这样冲着纪律去的例子,在全国随处可见。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原司长王沈阳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等,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江苏省泗阳县广播电台党组副书记朱颖、广播节目部主任刘海洋,违规组织本部门职工聚餐,花费公款1250元,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与党内警告处分。

……

言出纪随、一寸不让;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折射出监督执纪方式的深刻变革。

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深化“三转”,改变过去纪法不分、忽视“小节”等问题,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衡量违纪行为,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在线索处置环节,针对线索处置不及时、跟踪监督不到位等问题,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

2015年,中央纪委查实潘逸阳、乐大克等人在组织谈话函询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并作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在纪律审查环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改变审查方式,坚持抓早抓小,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恰当运用批评教育、党纪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

2015年,对周本顺、杨栋梁、潘逸阳、霍克等中管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以及多名中管干部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在执纪审理环节,改变过去对涉嫌犯罪问题投入过多力量,审理文书的纪律特色不足等问题,改进审理方式,改进审理文书,用纪律衡量违纪行为。

2015年,审核处理了多起省部级干部出入私人会所、打高尔夫球、接受公款宴请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有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有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较重的,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同时,还免去其所任职务。

“四种形态”意味“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后,一些人“脑洞大开”,认为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处理放松”,甚至有人私下里“解读”为“党员违纪违法一般不再移送司法机关了,顶多是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那些妄自揣测、自以为是的人会错意了。“四种形态”立足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其内在要求就是监督更严、执纪更严、问责更严,而且是“越往后执纪越严、处理越重”。

君不见,就在“四种形态”提出后,2015年10月至12月,中央纪委发出了苏树林、吕锡文、常小兵等10名中管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通报,节奏不变。

君不见,2015年1月至11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32128起,处理党员干部4323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9011人,其中包括省部级干部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比例达到65.3%,比2014年同期翻了一番,力度不减。

……

一名专家说得好:连轻微违纪问题尚且不放过,又怎么可能会放过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腐败分子呢?

事实胜于雄辩。“四种形态”的提出,绝非要放缓反腐败节奏,反而更加清晰地表明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以纪律为尺,对党员干部的要求更严,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更重。(记者李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