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厘清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界限,深入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近日,衡水市印发《衡水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
《责任清单》将主体责任细化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责任和党委工作部门责任,共4类71项。其中,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负全面领导责任,明确了24项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确了13项责任;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明确了10项责任;党委工作部门责任24项,细化为4项办公室责任、9项组织部门责任、5项宣传部门责任、3项统战部门责任和3项政法委责任。
《责任清单》将监督责任细化为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责任、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责任、纪委(纪检组)其他班子成员责任,共3类35项。其中,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落实负全面领导责任,明确了18项责任;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落实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确了11项责任,纪委(纪检组)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明确了6项责任。(衡水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