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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10种“为官不为”情形将被问责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5-10-21 09:23:00

日前,衡水市结合开展“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奋发作为、协同发展”大讨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出台了《关于对衡水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

《办法》对“为官不为”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指出“为官不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监管缺失、把关不严,懒政怠政、效率低下,作风漂浮、纪律松弛,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办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及“为官不为”行为的情节,确定了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待岗培训、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或辞退等11种问责方式,并对从重问责,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衡水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