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履职尽责意识,切实将“两个责任”落实到位,提升全市党风廉政建设整体水平,日前,衡水市委印发了《衡水市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十一种情形的,将追究其主体责任。对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具有在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方面,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不认真履行纪律审查职责等十种情形的,将追究其监督责任。
《办法》明确,对领导班子,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从重、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责任界定和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等。
《办法》强调,责任追究程序包括实施责任追究的组织权限、时间要求、结果运用,以及责任追究结果定期报告制度。《办法》要求,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自作出追究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被追究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应当在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衡水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