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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委出台党员干部“十不准”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5-08-11 09:34:0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日前,衡水市委针对当前“四风”顽疾和隐形变种新动向,下发了《关于印发<党员干部“十不准”>的通知》,对全市各级党员干部作出了“十不准”的要求。

“十不准”主要包括:不准造谣、信谣、传谣,不散布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允许搞同乡会、同学会、战友会,或者拜把子、结干亲、搞团团伙伙。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准使用公车;节假日、休息日公车一律集中封存,确因公务需要动用公车,须经单位带班领导签发《派车单》。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车辆。不准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相互宴请,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得饮酒。不得到企业、单位食堂、私人会所搞吃吃喝喝。不准用汽油费、汽车维修费、办公用品采购费、会议费等发票冲抵餐饮、娱乐费用;不得借出差补助、值班补助、机关食堂用餐补贴、集体活动经费等名义违规发放补贴福利。严格办公用房标准,不准以盥洗间、休息室、会议室、活动室等名义超标占用办公用房。不准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特别是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加油卡、提货单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商场、超市、加油站等落实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上下班签到签走制度,上班时间不准擅离职守,不得用电脑、手机看电影、炒股、玩游戏,不得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不准以学习、考察、培训等名义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变相旅游活动。党员干部个人不准借婚丧嫁娶收受礼金、礼品等;未经组织允许,不得参加非亲属关系办理的婚丧喜庆事宜。宴席不得超过20桌,每桌标准不得高于当地消费水平。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人事调整安排、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资源交易、容积率调整、政府采购等事项。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把“十不准”要求传达贯彻到每一名党员干部,采取有效措施,逐项严格落实。对违反有关要求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格执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典型案例点名道姓公开曝光,确保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落地生根。(衡水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