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抓早抓小要求,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日前,邯郸市纪委出台了《邯郸市纪检监察谈话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谈话监督对象、形式和程序,进一步加强了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
明确谈话监督对象。重点对市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及在重要岗位,有可能被提拔重用的正科级干部实施谈话监督。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委托县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对科以下干部、农村干部进行谈话监督。
明确谈话监督形式。谈话监督采取发函询问、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三种形式实施。发函询问与警示谈话是针对党组织、党员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有群众反映党员干部违规违纪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有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现象进行的一种监督措施。诫勉谈话是对经案件初核和其它渠道发现的党员领导干部轻微违纪行为,采取面对面正式谈话方式予以监督整改的组织行为。
明确谈话监督程序。向被谈话人明确《谈话监督说明及要求》;根据《群众反映主要问题摘录》逐条做好笔录;由被谈话人签字、签名并按手印;向被谈话人提出明确要求;谈话后,向被谈话人发《群众反映主要问题摘录》、《谈话监督说明及要求》和《谈话监督书面教育材料》;谈话后警示谈话对象要写出《关于对反映我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邯郸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