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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纪委通报5起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件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5-07-17 10:37:00

日前,石家庄市纪委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5起典型案件分别是:

无极县东中郝庄村党支部书记张中祥等人公款购买白酒并私分问题。2014年春节,东中郝庄村购买“一品坊”白酒8箱,共计4000元,以修路用工款名义在村一事一议专项资金中列支,8箱白酒被村党支部书记张中祥、村委会秘书张江民、妇女主任张小稳、会计赵建功4人均分。无极县纪委分别给予上述4人党内警告处分。

灵寿县西木佛村党支部书记、县人大代表焦振学大操大办儿子婚宴问题。20154月17,焦振学在操办儿子婚宴时,违反规定设立账桌款台,收受亲属以外人员礼金。灵寿县纪委给予焦振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井陉县栾庄村村委会主任杨玉柱、党支部委员杨文杰、会计卢爱功公款吃喝问题。2014年至2015年,杨玉柱、杨文杰、卢爱功开具虚假发票变通报销饭费、烟酒等不合理支出共计61464元。井陉县纪委分别给予杨玉柱、杨文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卢爱功党内警告处分。

平山县供热办违规接受供货企业支付的考察费用问题。20146月,经县供热办研究决定,分三组赴重庆、浙江、吉林实地考察供热装置供货企业有关情况。考察费用30989元全部由供货企业支付。平山县纪委给予县住建局主任科员、主持供热办工作的副主任张建明党内警告处分。

晋州市田村党支部书记杨引茂、村委会主任杨培祥公款报销不合理费用及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问题。20134月237月21日,杨引茂、杨培祥以误工费、处理果园问题的名义两次套取村集体资金6500元,其中5435元用于招待费等不合理支出,1065元用于支付应由两人承担的饭费。晋州市纪委分别给予杨引茂、杨培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石家庄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