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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出台“十不准” 严肃办案纪律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5-05-06 09:56:00

为严肃执纪办案纪律,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廊坊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了《廊坊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人员“十不准”》规定。

“十不准”,即:不准隐匿案件线索或违规处理信访问题;不准私定谈话地点;不准私自会见涉案人员及案件关联人;不准跑风漏气、泄漏问题线索及案情;不准体罚、侮辱涉案人员;不准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不准因人情、利益影响公正执纪量纪;不准为请托人说情干预办案;不准接受涉案单位、涉案人员及其亲属朋友的宴请、礼品(金);不准到涉案单位协调关系办私事、谋私利。

“十不准”紧扣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实际,内容具体,简便易行。为推进规定的全面落实,廊坊市纪委监察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从自身做起,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规定,定期进行对照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严守政治规矩,严肃办案纪律,切实维护好纪检监察干部的形象。同时,还将通过制作桌牌、印制卡片、媒体公开等方式,广泛宣传“十不准”具体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十不准”的纪检监察干部,发现一个查处一个,情节较轻的调离,较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廊坊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