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廊坊市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了廊坊市供销社工会主任吴宝昭等人顶风违纪严重违反市委、市政府“八条禁令”问题。并于2月10日印发通报至全市各级党政机关。
经调查,2014年12月29日上午,廊坊市供销社系统工会主任、党组成员兼廊坊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副会长吴宝昭、业务指导科科长陈洪明、资产运营中心正科级协理员刘克来、机关党组专职副书记李俊等一行4人到霸州进行慰问活动,霸州市供销社安排午餐。用餐过程中,吴宝昭、陈洪明、刘克来、李俊以及霸州市供销社主任、党委副书记宗利等人均不同程度饮用了白酒。
2015年2月3日,廊坊市纪委调查组核实吴宝昭等人违纪问题时现场发现霸州市供销社主任、党委副书记宗利,党委委员、副主任王德学等社领导以及有关中层干部午间饮酒。
吴宝昭等人工作日午间饮酒,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并造成不良后果。经廊坊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吴宝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市委组织部按程序免去吴宝昭廊坊市供销社系统工会主任、党组成员职务;分别给予陈洪明、刘克来、李俊三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宗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由霸州市委按程序免去其霸州市供销社主任、党委副书记职务;给予霸州市供销社党委委员、副主任王德学、靳永良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涉案人员,由霸州市纪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写出深刻检查。
廊坊市供销社党组、霸州市政府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向廊坊市政府党组作出深刻检查。(廊坊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