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财政厅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旨在及时了解掌握和督促解决全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驻厅纪检组监督责任。
《报告制度》规定了厅内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九种情形时,应当及时向驻厅纪检组报告。发生违反政治纪律,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传播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政治谣言、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发生违反组织纪律,泄漏组织秘密,传播小道消息的;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发生违反财经纪律,挪用公款、设立“小金库”、乱发钱物的;发生违反《廉政准则》和中央纪委、财政部、省委、省纪委以及厅党组禁止性规定的;发生违反群众纪律,在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履职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发生涉嫌贪污贿赂、挪用侵占、腐化堕落、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的;发生违反党纪国法,司法机关传讯、羁押、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需要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
《报告制度》还规定,各单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者对财政部门声誉和履行职责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问题,以及群众信访举报、有关部门转交、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要问题或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在向厅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驻厅纪检组报告。
为确保制度落到实处,《报告制度》规定,各单位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大问题或发现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阻挠上报的,根据相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驻省财政厅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