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所在。全省教育系统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切实提高决策水平
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过去因为决策机制和决策责任制度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阻碍了法治政府建设。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推动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一是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落实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和会议末位表态制度,完善正职领导、副职分管、集体决策、纪检监督机制。二是健全重大决策公示和听证制度。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采纳情况。三是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评估机制。加强重大决策出台前的调研,科学论证政策可行性,提高政策制定水平;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和动态监测制度,尝试引进第三方评价,对政策实施进行跟踪、评估和督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四是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治教中发挥积极作用。五是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二、加强权力制约,强化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把加强内部权力制约作为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以教育重大发展项目、工程项目、评审项目、行政审批项目为重点,大力推行“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针对行政审批、项目评估、经费使用等关键环节,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常态化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一)强化教育经费监管。加强预算审核,优化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平台,对预算管理、预算执行、财务核算等实施全过程网上实时监控。推进教育厅机关和高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实现经济活动决策、执行、监督重要岗位有效分离,建立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机制,实施财务管理状况年度评价制度。大力推行“阳光财务”,建立健全直属单位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的一系列公告制度。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教育专项的分配、使用、评价等全过程公开。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完善经费外拨制度,结合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安排绩效支出,推进科研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科研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加强科研信用管理,建立约谈警示机制。
(二)严格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对直属单位和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控,积极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改革。健全采购管理体制,完善采购监管制度,实行采管分离,对采购预算、采购程序和采购结果等实施动态监管。重点加强对直属单位和高校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对附属医院大型医疗器械耗材和药品采购等环节的有效管控。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严厉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三)加强基建项目监管。指导、监督高校完善内部基建管理制度,加强基建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推行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参建方的管理,推动基本建设办事制度、审批权限、操作流程、审批结果、投资安排、招标投标等信息公开,接受校内外监督。查找基建各个环节廉政风险点,制定风险清单,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风险防控体系。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四)加强国有资产和校办企业监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理顺产权关系,认真履行教育部门和学校作为直接出资人的管理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校办企业管理。落实校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企业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及资本运营、收入核算、成本核算的指导、规范和监管。逐步建立直属高校国有资产考核评价制度,发布年度资产发展报告,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专项审计。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监督检查,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一是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和改进对主要负责同志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化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话诫勉、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二是加强审计监督。加强对重大教育项目、重要教育资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监督,强化预算管理全过程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完善审计监督体系,建立审计结果公开、审计结果应用和审计问题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问责力度。三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教育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公开财务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招生计划、义务教育招生范围、中小学教材教辅选用和推荐等关键领域信息,以及各类评估、评审、评奖事项。改革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机制,综合运用行政监察、专项检查等手段强化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探索第三方参与信息公开监督的工作机制。四是广泛接受监督。认真听取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定期广泛征求教育系统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建议,发挥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重视和加强舆论监督,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五是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同级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教育部门和学校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严格按程序办事、按制度办事、按法纪办事。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确保政令畅通。
(作者:驻省教育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张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