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廊坊市纪委印发《“信访提醒”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于反映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将向党员干部本人印发“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提醒卡”,予以警示提醒,督促党员干部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至此,该市纪委对信访举报的处置已形成闭合链条,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此前,按照相关规定,对问题线索清晰、具备成案价值的,作为案件线索提交,进入案件检查程序;对于无需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轻微违纪问题的,采取信访谈话等信访监督方式;其它信访件或转办、或留存。而对于一些线索尚构不成信访监督的信访件,一存了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信访资源流失。为此,市纪委印发《办法》进一步细化监督措施。
《办法》规定,信访提醒从第1次提醒开始计算时间,以年度为周期。年度内,第1次提醒,提醒卡只发给被提醒对象,一般不需要做出回复或说明;第2次提醒,提醒卡发给被提醒对象及所在地方(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由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与被提醒对象信访谈话;第3次提醒,提醒卡发给被提醒对象与地方(部门)“一把手”、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由被提醒对象所在单位向市纪委说明情况;此后发现问题的不再进行提醒,由市纪委调查处理。
《办法》还将被警示对象处置提醒卡情况与党政纪处理联系起来,《办法》规定被警示对象收到提醒卡后,如主动向组织交待问题,量纪时从轻处理;收到提醒卡后拒不改正,经组织核实情况属实,从重处理。(廊坊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