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问责的板子击中后,有的党员干部背上了思想包袱。有人不无伤感地说:“被问责后,我感到很惭愧,觉得前途一片黯淡,看不到希望了。”
有权必有责。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只要失职失责,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是错问责、问错责,应该怎么办呢?
说到问责,不少人很自然地会联想到,自己看过这样一些新闻报道:因为漏接电话,某某同志被问责了;因为上班时间打麻将,某某领导被问责了……诸如此类的报道,很容易造成一种印象:某个党员干部履责不力受到了处理,似乎就是被追责问责了。然而,这算得上是对问责的“正解”吗?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第五条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问责”一词相信大家都很熟悉。近年来,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了常态,对一些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受到人民群众衷心拥护。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