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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丨健全“室组地”联合办案制度机制 实现“1+1+1>3”效果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1-09-23 15:34:12  责任编辑:时冉  

在线访谈

健全“室组地”联合办案制度机制

实现“1+1+1>3”效果

主持人:健全完善“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制度机制,对于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今天,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部门正职级)王益民同志,同大家分享驻国家电网纪检监察组“室组地”联合办案的经验做法。王益民同志,您好!

王益民: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能否结合具体案例,谈谈驻国家电网纪检监察组在重要案件办理中如何发挥“室组”联动力量?

王益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进一步细化了监督执纪以上级领导为主的措施,明确重要案件的立案、处分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对我们的审查调查工作悉心指导,有力推进了纪法衔接工作。对于正在初核的案件,帮助理清思路、研判走向,找准深入核查的切入点;对于涉嫌职务犯罪拟联合审查调查的案件,帮助审查事实与证据,准确把握犯罪性质,协调指定管辖事宜。

从2020年开始,驻组成立6个工作组,对初核发现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深挖细查,到年底基本具备留置条件,今年以来一共留置5人,其中党组管理人员3人,实现了主动发现和严肃惩治职务犯罪行为的新突破。

比如,在纪法边界的把握上,指导我们对一名原党组管理人员通过亲友成立公司将拍得土地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下属改制企业出售,对其进行了“交易型受贿”的认定;对一名原党组管理人员亲属以借贷名义使用其主管下属企业资金,进行了利用职务影响力受贿的认定;指导我们区分正常市场投资行为与通过他人代持股权充当“影子股东”及使用受贿资金投资入股行为,清晰界定纪与法、罪与非罪的界限。最终,对这三名党组管理人员均采取了留置措施。同时,四室的领导和同志们还指导我们加强对“靠企吃企”表现形式的总结和把握,指导我们在关注贪污、受贿等传统职务犯罪的同时,关注设租寻租、关联交易等隐形变异的“靠企吃企”行为,当好国有资产的“卫士”,斩断违法利益输送的链条。

主持人:请您结合具体案例,给我们介绍下驻国家电网纪检监察组“组地”联合办案提升监督质效的经验?

王益民:比如,在“双管”公职人员问题线索处置方面,通过加强处置前会商,有效避免重复核查、重复处分;在配合调查和措施使用方面,既要求基层纪委依纪依法履行配合义务,又推动通过协作协商机制商请地方纪委监委协助采取查询等措施,弥补了基层纪委措施和手段不足的短板,有力提升审查调查的质效和主动发现职务犯罪的能力;对于基层纪委发现或地方纪委监委移交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驻组依法履行监察职责,要求基层纪委第一时间上报驻组,由驻组分析研判,视案件性质采取自办、移交、与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审查调查等方式。同时,通过与地方纪委监委在监督信息、教育培训、预防职务犯罪等经验方面的共享,加强沟通与协作,达到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同向发力的目的。

推动国家电网所属各级企业纪委建立与省、市、县三级地方纪委监委的协作关系。目前已与福建、青海等8个省纪委监委启动了文件签署工作,其中驻组还与陕西、黑龙江、山东、甘肃、上海等纪委监委开展了联合审查调查的实践。2020年以来,所属各级纪委与地方纪委监委配合及联合审查调查案件32件,巩固拓展了反腐败压倒性胜利成果。

主持人:您认为健全“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制度机制,需要抓住哪些关键环节持续发力,才能取得“1+1+1>3”的效果?

王益民:从实践的角度,我认为从四个方面持续发力,可以提升整体的成效。

一是在机制完善方面,坚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在不断强化上下联动、横向协同上持续发力。既各司其职、又贯通联动,必将有效推动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凝聚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大合力。

二是在方法策略方面,坚持纪在法前、纪法贯通,在不断提高初核质量上持续发力。比如,去年在处置一项涉及一名二级单位正职人员的问题线索过程中,因为信访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而且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供应商谋利问题涉及其任职的多家单位,驻组经集体研究决定开展初核。在发现招标采购程序违规等问题之后,果断开展外查,进而发现了其收受供应商巨额贿赂违法犯罪问题。目前这个案件正在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指定管辖意见,与地方监委联合开展审查调查。由于初核工作扎实,指定管辖前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为联合审查调查顺利推进创造了条件。

三是在联合方式方面,坚持优势互补、纪法双施,在不断优化联合审查调查方式上持续发力。目前,企业纪检监察组与所属企业纪委与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办案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涉嫌违纪问题由驻在纪检监察组及所属企业纪委进行审查,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由地方纪委监委进行调查;二是与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开展审查调查,设立双组长,人员力量统一调配、混合编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贯通考虑、一体推进;三是由驻组或所属单位纪委先查清违纪问题,再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地方纪委监委调查。从实践效果看,我们通常采取第二种方式。我们认为这种方式既有利于深度融合、纪法贯通,又有利于优势互补、锻炼队伍。在目前驻组正在与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审查调查的两起案件中,驻组派员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一共派出17人“混合编组”,全过程参与内审、外查、综合各小组工作,协同效应非常显著。

四是在办案效果方面,坚持“三不”一体推进,在发挥正风肃纪治理效能上持续发力。比如,在惩治黑龙江哈尔滨供电公司李伟、李桐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一方面驻组与地方纪委监委联合惩治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一共留置1人,立案处分58人,其中党组管理人员4人;处理11人,其中党组管理人员5人。另一方面,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集体企业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管控缺失及客户用电工程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主动与党组沟通,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在公司系统全面开展省管企业规范管理、客户受电工程“三指定”等问题专项治理,推动了营商环境不断改善。2020年以来,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共提出纪检监察建议1400多件,其中驻组提出纪检监察建议26件,发挥了良好的治理效能。

主持人:好的,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王益民同志围绕发挥“室组地”联动优势,统筹工作力量、凝聚监督合力,不断提升监督质效等话题,为我们做了非常深入细致的解读和介绍,再次感谢您来到我们演播室,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