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审查调查| 通报曝光 | 巡视巡察| 信息公开| 廉政教育| 媒体聚焦| 学习园地
所在位置:首页>喜迎新中国成立70周年>
法规篇——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为管党治党提供重要支撑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发布时间:2019-10-15 16:37:08

“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始终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及时把比较成熟、普遍适用的经验提炼为制度规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日臻完善,在管党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益发突出,成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保证。

1.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为加强全党的集中统一,通过建立报告制度、健全党委制等,为党在全国执政后加强自身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1947年10月,根据党中央要求,人民解放军总部重新颁布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既是人民解放军的行动准则,也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行动准则。1948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进一步加强党的统一领导,为保证我们党领导解放战争取得全国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1948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更成为在即将实现全国执政的重大关头,党内进行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笔。

2.《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关于处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规定》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在惩治贪污、执行和维护纪律方面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对于建国初期党的纪律建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惩治贪污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1954年1月,中共中央制定《关于处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规定》,中央纪委制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两个规定为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力地推动了纪律检查制度的建设。

3.以高位阶党内法规对党内政治生活进行制度规范,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严起,夯牢管党治党的重要思想政治根基和法规制度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党内政治生活正反两方面经验,于1980年制定和颁布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有关党内政治生活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对党章进行了补充。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对于促进党内的团结统一、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意义重大而深远。

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充分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经验新成果,并结合新的实践提出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了根本遵循。

4.专门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设立正面清单,强化党性修养和自律约束,以“关键少数”示范引领全党坚定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发扬优良传统作风。

1997年试行、2010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促进全党团结一致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旨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5.强化对违纪行为的惩戒,制定并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拧紧党纪螺栓。

从改革开放到党的十三大期间,党中央先后制定党员严重官僚主义、经济方面违纪违法、违犯外事纪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8个方面的党纪处分规定。1997年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为依规依纪惩治违纪违规行为提供了制度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党章党规中的纪律要求具体化,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不断扎紧制度篱笆。

6.明确管党治党谁来抓、谁负责、谁是第一责任人等重要问题,不断压实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

1998年和2010年制定并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负的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2005年制定《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对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程序、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6条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必须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2016年6月通过、2019年9月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委(党组)“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有关情形作出了具体处理规定,从制度上为压实责任提供保障。

7.不断加强监督制度建设,探索推进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以实际行动作答长期执政条件下的“窑洞之问”。

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1996年,中央纪委重申和建立了加强党内监督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在内的五项制度。2003年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第一个党内监督的专门文件,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为强化监察职能,相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制定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两次修订巡视工作条例,制定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制度性规定,从法规制度上保证了巡视、派驻全覆盖有力有效推进。2016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通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把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推动管党治党由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旨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张由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