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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图解纪法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8-10-17 09:17:00

    邢某,中共党员,河北省新河县扶贫办干部。今年4月,新河县纪委监委在进村入户监督检查中发现邢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经查,2016年1月邢某对某村肉驴养殖项目进行验收,在寄养协议虚假、肉驴头数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违规使该项目通过验收,致使50万元国家扶贫资金被骗取,涉嫌玩忽职守罪。

    项目违规验收通过后,邢某收受项目实施人赵某8.2万元现金,涉嫌受贿罪。

    2018年5月31日,新河县纪委监委对刑某立案调查,8月17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邢某开除党籍处分;县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县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案例提供:河北省新河县纪委监委 绘图:范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