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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调查职务犯罪应具备的能力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8-03-28 09:05:48

    监委的成立,标志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已经转为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职能。众所周知,职务犯罪是权力型、智能型犯罪,犯罪主体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反调查能力较强,关系网较密,查办阻力大。作为纪委监委干部,职责之一就是查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高超的执纪执法本领。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运用法律程序规则的能力。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增强纪法意识、程序意识。调查取证过程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程序公正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正当程序是实体权利实现的重要保证,且程序本身也具有独立价值。有时,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程序性错误,不但会导致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纳,更可能因程序违法或违规导致司法机关或相关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甚至会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取证的能力和证据证明力如何,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调查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规则熟知的基础之上,只有熟知法律法规要求,在面对各种各样的证据时才能游刃有余,抓住主要证据。尤其要注意贪污贿赂类、渎职侵权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和保存方法,避免因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全面、熟知程度差,或因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取证方法不合规等,导致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不够确实充分,不被司法机关采纳。所以,纪委监委干部不仅要认真钻研法律,还要学会正确运用法律,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去做,特别要更加注重程序性问题。

    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的能力。调查取证工作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各种证据。要坚持客观公正,既重视获取有罪证据,也要获取无罪证据;既要获得直接证据,也要获得间接证据;要把握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重视证据的证明力,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获取、固定和运用证据。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说起来容易、做起来不易:一是观念问题,二是能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更新我们的理念,其次要在具体实践中不断提高能力,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客观真实。

    甄别判断证据的能力。某种意义上,调查取证是体力劳动,更是脑力劳动,它要求调查人员有较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善于从纷繁复杂的事物表面看出事实的本质,能够从细小平常的蛛丝马迹中找到违法的证据,能通过在取证过程中不断地对收集到的证据分析研判、去伪存真。调查取证过程,就是一个去伪存真的过程,要注意培养自己的鉴别能力,善于发现矛盾,进而排除矛盾,把证据取扎实,从而保证所取得的证据确凿。所以,提高调查人员的逻辑思维和综合分析、洞察判断能力是提高调查取证能力必不可少的步骤。

    利用心理学知识突破被调查人的能力。在调查讯问中,调查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被调查人的心理变化规律,正确运用讯问的方法和策略,对其心理施加影响,排除心理障碍,促使被调查人交代罪行,以便迅速查明案件真相。实践中,被调查人在讯问过程中心理变化大致会经历试探摸底、动摇反复和供述罪行三个阶段,不同的时间段心理变化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教育开导、借势施压等多种方式。笔者认为,突破涉案对象一般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尽量把涉案金额较小,涉案对象交代问题后压力小,并且较易突破的点选为案件突破口。从时机上看,涉案对象对自己的问题愿意配合回答并极力辩解,到随后的突然不语是突破的好时机;反之,从心平气和到烦躁不安,也不失为突破的好机会。

    (王连敏 作者单位:河北省黄骅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