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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设的监督室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发布时间:2017-02-20 11:07:00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提出,创新组织制度,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这个要求虽然是对市地级以上纪委提出的,却让我们感到很振奋。因为我们区纪委从2015年开始,就已经尝试单设监督室,不断强化执纪监督,已取得初步效果。

    问题是改革的动力来源。在专设监督室之前,我们区纪委各处室都有日常监督的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与执纪审查等工作相比,日常监督显得比较“虚”,因此,在人手不足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重审查、轻监督的现象。比如,党风政风监督室当时只有3名同志,除履行日常监督的职能,还承担着纠风治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等职能。虽然每年春节、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也都按照要求开展监督检查,但发现问题线索较少;纪检监察室虽然分工联系各乡镇和区直单位,但主要精力也多用在了执纪审查上,很少有主动发现的问题线索。

    落实中央提出的运用“四种形态”要求,必须充分发挥日常监督作用。单设监督室,把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职责分开,倒逼纪检干部认真履责,成为我们解决监督不力问题的一次尝试。2015年,区纪委被列为河北省县级纪检监察机构改革试点后,我们在原有的纪检监察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等执纪监督部门之外,专门设立了4个监督室,主要采取专项监督、巡察监督、办案监督、调研式监督和督导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4个监督室不固定联系单位或乡镇(街道),一次一授权,更加机动灵活地开展监督,其人员力量主要来自派驻机构,我们将这块人员编制收归区纪委,并加强培训,使其专司“发现问题”这一监督职责。同时,建立了监督室工作考核相关办法等配套措施,使监督变得“实”起来。

    最初,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简单易查问题,我们授权监督室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但是,很快就出现了新问题,即监督室权力过于集中,风险隐患较大。换句话说,监督室既发现问题线索,又能直接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开展执纪审查,这就集监督、线索处置、执纪审查等权力于一身,比纪检监察室的权力更大,极易产生以线索谋私、以案谋私等问题,背离了我们改革的初衷。因此,对监督室职责进行重新定位,成为我们改革的第二步。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监督室在得到问题线索后,应该第一时间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管室集中管理问题线索,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案管室移送来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据此,我们决定,监督室只负责发现问题,发现后及时移交,不再赋予其初核、立案审查权,形成了监督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室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内部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避免了权力集中带来的风险。

    改革的效果非常明显。两年来,在区纪委领导下,4个监督室先后组织1000余人次主动监督检查,共发现一般性问题和问题线索394个,相比之前增加了10.6倍;根据这些问题线索,区纪委立案调查47人,诫勉谈话52人,批评教育53人;下发交办函108份,相比之前增加了4倍。有几个乡镇党委书记跟我反映,区纪委4个监督室齐上阵,监督力度不断加大,慑于监督的威力,好多包片干部签字时都更加谨慎,生怕不合规。同时,监督室还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区委及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当然,在监督室运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监督的范围越来越广,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暴露出监督人员专业能力水平不足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抽调审计、财务、法律等各方面人才组建监督人才库,让监督室牵头,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充分地发挥专司监督的职能,让监督效果更加明显。

    (作者王增典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