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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制衡 突出刚性约束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之四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7-02-19 08:10:03

    但凡规则,皆为制约。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有力回应了社会“谁来监督纪委”的高度关切,架设起了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防火墙”。

    除了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聚焦关键点和风险点,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外,《规则》还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并设专章规定“监督管理”,突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案件审理:严格审核把关,准确分析定性

    春节假期一结束,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案件审理室的工作人员便紧张有序地忙碌起来。他们先是认真学习了《规则》,并研究制定落实措施,紧接着便投入到对两起违纪案件的审理工作之中。

    与立案审查相比,很多人对审理比较陌生,甚至怀有审理就是“审讯”的错误观念。其实,案件审理,是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案件的必经程序,在监督执纪工作中起着重要的“审核把关”作用。

    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审查程序等方面的审核,审理可以纠正审查中的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保证监督执纪质量,并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意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正是基于这样的重要作用,《规则》在第七章明确了案件审理部门的职能,详细规定了审理工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二十四字方针”和相关工作程序。

    根据规定,案件审理部门不仅要全面审理案件材料,还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这样有助于保障被审查人的党员权利,也有助于严格审核把关,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水平,确保准确定性和‘有错必纠’。”驻马店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刘飞表示,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形成审理报告,是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对此,《规则》不仅明文规定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还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体现了党内审查特色。

    《规则》要求,审理工作完成后,审理报告应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有的还需报同级党委审批。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30日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

    除了规范审理工作,《规则》“审理”一章,还对移送司法机关程序、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处置以及复议复查作出明确规定。

    监督管理:盯住人看住事,着力防控风险

    监督执纪纪律是政治纪律,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更严要求。

    《规则》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单列一章对“监督管理”作出规定,通篇体现严以律己要求,彰显了纪委的权力是有监督的,纪检干部是有严格纪律约束的。

    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这既落实了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也体现了纪委政治机关的性质,有助于打造过硬的纪检铁军。”《规则》起草组成员表示。

    监督管理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现实中,有的纪检干部朋友圈、关系圈不干净,与有问题反映的干部、商人勾肩搭背;不讲规矩、不守纪律,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打探消息,跑风漏气,说情抹案……凡此种种,都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需要针对性地进行防控。

    《规则》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了一系列防控措施,规定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严格借调人员管理,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

    加强保密工作,也是防控举措之一。根据规定,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实行脱密期管理;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掌握监督执纪核心信息的人群,本身就是高风险人群,必须通过制度来补上监督这一环。”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表示,这些规定核心就是“盯住人”“看住事”,堵住监督执纪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漏洞,管住队伍中的大多数,惩治极少数。

    严明纪律: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者严肃处理

    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公布了这样一组处理纪检干部的数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

    这一组数据的背后,是纪检机关坚决清理门户、严防“灯下黑”的坚定决心。

    责任追究向来是监督管理的应有之义,没有责任追究,监督管理便形同虚设。《规则》在“监督管理”一章,除了对如何防控风险作出规定,还明确了对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强化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根据《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这一规定结合监督执纪风险点,为纪检干部明晰了‘不可为’的纪律‘红线’,要求凡事要讲正气、讲原则,坚决杜绝执纪违纪行为。”福建省莆田华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吴震说。

    在要求严肃执纪的同时,《规则》还在第五十四条就“开展‘一案双查’”作出明确要求,规定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一案双查’本质上是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规则》起草组成员表示,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有利于督促纪检干部在立案审查前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工作,在立案审查后严格依规依纪处置,在严格自律上为全党全社会树起标杆。(记者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