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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全面从严治党⑥
主体责任越抓越实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7-01-11 09:11:46

    全面从严治党说到底是个责任问题,管党治党能否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关键就在于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没抓住。事实也证明,哪里的党委淡化了责任、放松了要求,哪里的管党治党就易出问题。2016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上率下,巩固深化,狠抓主体责任落实,形成了全党动手一起抓的生动局面,厚植了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体现了党中央的重大政治智慧,抓住了管党治党的根本性问题。2016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中央说到做到,带头履行。习近平总书记说起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不遮遮掩掩,中央政治局常委认真听取每轮中央巡视情况汇报,中央政治局专门就“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进行集体学习,党的六中全会更是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对落实主体责任作出全面部署……这一切,无不传递出党中央落实主体责任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

    通过党中央的严明要求、以上率下,全党对主体责任内涵、意义和作用的认识上升到了新的高度。在内涵上,从2013年党中央提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重要性上,从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到推动管党治党由宽松软变为严紧硬;在责任主体上,从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到把责任分解到党的各个工作部门;在职责内容上,从过去突出党委的领导作用,到强调党委在纪律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党内监督、加强作风建设、惩治腐败、强化问责等方面都承担主体责任。这些不只是字面上的变化,更是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责任的明晰,主体责任的锤子砸得越来越实、越来越严。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落实主体责任能否形成长效机制还取决于配套制度建设。2016年主体责任认识的不断深化为党内法规制度设计立下了“纲”,同时也为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2016年7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问责中负主体责任,强调“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再次明确了党的工作部门具有“问责权”;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更是进一步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并强调党的工作部门要发挥职能监督作用,党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日常监督作用。此外,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内监督条例》,为党委落实好主体责任提供了具体操作路径。《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巡视是政治巡视,重点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情况。

    这一系列制度环环相扣、步步相接,将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笼子”编织得越来越密。

    在党中央的带头示范下,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压力,转化为落实的行动。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推动党委(党组)书记把责任扛在肩上,省委书记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压给县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2016年,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对各地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学员认为省区市党委、省直部门党委(党组)、市级党委、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县区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很到位”以及“比较到位”的依次是90.2%、88.3%、82.1%、82.2%、79.9%。虽然这个数值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仍有较大上升空间,但是我们看到了各地区各部门的努力和进步。

    与此同时,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了述职述责、谈话、签字背书、检查考核等压力传导机制,将责任追究的“利剑”高悬在“第一责任人”头上,牵不住“牛鼻子”就要挨板子。这些有效措施进一步推动了主体责任落地生根。(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研究员 王希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