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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把纪律挺在前面 在执纪审理中切实践行好“四种形态”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2017-01-06 08:35:59  责任编辑:白玉洁

    主持人:为展示和盘点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任务的进展和成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年终系列视频采访,采访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有关厅部室局负责同志,请他们结合实际谈2016年落实六次全会任务的思路、举措和进展。今天,我们采访到了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郭宏义。

    问: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报告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执纪审理工作是纪律审查工作的最后关口,执纪审理部门在实践“四种形态”方面承担重要责任。我想问郭主任,一年来,执纪审理中实践“四种形态”取得了哪些新成效?

    “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把落实“四种形态”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不断总结思考,深入探索实践。

    今年以来,在已经办结的这些中管干部违纪案件当中,按第二种和第三种形态处理的案件增长的幅度比较大,这样一种结构性的变化体现了“四种形态”的要求。为实践好“四种形态”,我们执纪审理工作在工作理念、工作重点和方式方法这些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问:有哪些具体变化呢?

    概括起来,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个是在工作理念上,把纪律挺在前面,把违反纪律的问题作为审理重点。我们改变过去把大量精力放在贪腐问题上这样一个思维的惯性,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纪律为尺子,突出对“六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问题的审核,不断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如,实践当中,从我们中管干部案件的情况来看,有的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阳奉阴违,做“两面人”;有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搞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谋取权位等政治阴谋活动;有的不相信组织,反而相信“小圈子”,相信社会上的“能人”,甚至“不信马列信鬼神”,请风水先生、江湖术士出谋划策,甚至来对抗组织审查。还有的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的在组织谈话和函询时隐瞒事实,甚至信誓旦旦用党性保证自己没有问题。对上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已经成为当前执纪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同时,在我们执纪审理工作当中,我们是既严格依纪依规,又不搞“机械执纪”,更加注重把握案件的本质和特点。比如说,我们在审核处理今年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宏章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拉票贿选的问题,从违纪行为本身来看,虽然具有违反组织纪律的性质和特征,但考虑到这两个人通过这种大肆拉票贿选的方式、非组织活动的方式当选,严重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我们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性质来进行认定处理。这样就突出我们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性。那么通过这样加强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行为的执纪审理,也教育警示党员干部要增强“四个意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个方面是坚持实事求是,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我们执纪审理工作是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于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仍然顶风违纪的,我们是严肃从重处理。但同时对于党的十八大前发生的一些违纪问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区别对待,对一些性质不严重、情节较轻的,我们在实践当中也考虑不作为处分依据。

    三是在执纪尺度上,要考虑综合因素。从执纪审理实践看,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处理好减存量和遏增量的关系,从有利于维护政治生态出发,结合具体个案,综合考虑被审查人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再就是所在地区或部门的政治生态情况等等,来进行慎重稳妥的处理。

    四是在处理方式上,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四种形态”对应的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我们注意克服处理方式的单一化,更加注重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各种手段,来实现管住大多数。最近也有两个中管干部的案件,纪检监察室征求我室意见,我们经过研究认为,这两个人从违纪事实和证据状况来看,是构成违纪的。但是从他的违纪性质、情节和悔过态度、处理效果这些因素综合来考虑,我们建议可能采取诫勉谈话的方式处理效果更好。报经领导同志批准以后,做了反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五是在执纪审理的实践当中,更加注重与纪检监察室的沟通协调。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主动与相关纪检监察室对违纪事实的认定、性质的归类、条规适用、纪律语言表述这些问题进行充分交流。我们坚持既依纪依规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又要充分听取纪检监察室的意见,这样保证我们更好地把握政治生态,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

    六是高度重视处分决定宣布工作。纪律审查的过程就是对犯错误党员进行思想改造和教育转化的过程。我们在处分决定宣布这个阶段,更加注重做好对受处分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同时和他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沟通,也推动相关的党组织切实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后续教育、管理和监督。

    问:请问郭主任,当前你们在实践“四种形态”方面面临哪些新问题、新挑战呢?

    从我们执纪审理实践来看,从我们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我们认为实践好“四种形态”确实是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我们认为在这几个方面还是有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

    一是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从工作实践看,有的同志对“四种形态”的思想认识还有不到位的地方。有的不能从政治的高度把握违纪的案件,抓不住违纪行为的本质;有的认为是从轻了,抓小放大,对违法问题不再深挖细查;有的是停留于“以大要案论英雄”这样一个思维的定势,还是把贪腐问题作为审查重点,没有体现把纪律挺在前面这样一种要求;有的是把“四种形态”机械理解为简单的比例、数字比例关系,对“四种形态”的政策标准把握不准,造成处理上可能存在一些畸轻畸重的问题。

    二是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有待提高。如何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准确地分析研判政治生态,不让情感影响理智,代替党的政策和策略等,对于我们来讲,也是面临的一个重要的考验。

    三是工作方式方法需要进一步创新。如何进一步研究总结适用“四种形态”的原则、标准和界限;如何把握处理平衡;如何完善工作程序,等等。这些直接影响运用“四种形态”的效果,这都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进一步总结和探索。

    问:郭主任,从执纪审理角度看,您认为应该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

    应当说实践好“四种形态”是一个很高的标准,我们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作为执纪审理部门它承担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重要职责,要求我们必须要有坚强的党性,强烈的使命感和担当精神,必须密切联系实际,深入践行“四种形态”。一是我们要坚持从政治的高度把握案件,提升我们思想政治素质和把握政策能力,坚持严格执纪与实事求是、讲究政策策略相协调统一,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体现党的政策和策略。第二个方面就是要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丰富的纪律审查实践,不断探索总结适用“四种形态”原则、标准和界限,完善程序、工作程序,特别是在实践当中,我们要加强与各个纪检监察室的沟通协调。第三个方面是作为我们审理部门来讲,也要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后续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确保受处分党员能够真正地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再有就是作为我们审理部门要坚持严细深实,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严把事实证据关、定性处理关、程序手续关,既实践好“四种形态”,又依纪依规,确保案件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