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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好“紧箍咒” 严防“灯下黑”
——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系列报道之七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7-01-04 09:52:28

    “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忠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这是近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工作的评价。

    纪律检查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唯有打铁自身硬,才能不负众望。刚刚过去的一年,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工作部署,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为“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提供了坚强保证。

    高悬利剑,严惩“害群之马”

    有这样一组数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000人次,组织处理2100余人,处分7500人。

    这一组数据背后,是纪律检查机关正人先正己、打铁自身硬的坚定决心。

    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明确要求。中央纪委不断创新组织制度,强化自我监督,以坚决的态度清理门户,严防“灯下黑”。

    2016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被列入全年七项重点工作任务,吹响了自身建设加码加力的号角。

    在中央纪委机关层面,机关党委和干部监督室继续将审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作为重点工作,及时处置问题线索,保持高压态势。

    中央纪委机关党委去年完成2起中央纪委机关干部严重违纪案的审查工作,经中央纪委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给予2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央纪委干部监督室自2014年成立以来,立案查处了中央纪委机关魏健、曹立新、罗凯等人,以及山西省纪委原常务副书记杨森林,广东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察厅原厅长钟世坚等一批严重违纪的纪检监察干部;督办了山西省监察厅原副厅长谢克敏案和山西省晋中市委原副书记张秀萍案。

    与此同时,各级纪律检查机关高悬利剑,不护短、不遮丑,一批“害群之马”相继被清除,纪检监察系统的自我净化能力得到充分彰显。

    吉林省纪检监察机关去年对纪检监察干部立案50件,给予纪律处分45人。其中,省纪委相继查处了公主岭市委原常委、市纪委原书记罗日辉,珲春市委原常委、市纪委原书记郭君友等严重违纪问题。

    国企纪委、派驻纪检组同样是监督重点。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了省能源集团原纪委书记江国河、省烟草公司原纪检组长孙佳和等严重违纪问题。

    抓早抓小,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因群众反映“私搭乱建、滥用职权”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纪委一名干部被市纪委约谈。

    “我们通过县纪委调查了解到,私搭乱建属实,但不构成滥用职权。鉴于整改及时,我们采取约谈的方式,提醒他作为纪检干部更要守好公德、严于律己。”桂林市纪委干部监督室主任汪小浪告诉记者。

    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一年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积极探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注重把自己摆进去,突出抓早抓小,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中央纪委机关党委对反映机关党员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做到有信必核、有反映必了解。对收到的一般性问题反映,发函请各基层党组织及时同本人进行谈话,或由机关纪委直接谈话,要求本人作出说明。(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同时,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在机关干部的提拔、转任、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实事求是回复意见。

    中央纪委干部监督室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严管就是厚爱”理念,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教育、批评挽救,防止纪检监察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深渊。

    在用好“第一种形态”的同时,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还积极创新方式方法,延伸监督触角,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广东省中山市纪委成立内务监督委员会,聘请来自人大、政协及市内高校、新闻媒体、知名企业的有关人员担任委员,初步形成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干部监督工作体系。

    四川省成都市纪委深化纪检监察系统巡察工作,强化对下级纪委和派驻(出)机构的监督。截至目前,已对21个县(市、区)、9个市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巡察,发现问题469个,移交问题线索59件,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35人。

    完善制度,把权力关进笼子

    《关于规范委厅机关纪律审查工作程序的意见(试行)》《委厅机关基层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实施办法》《委厅领导请(休)假和外出报备程序》……

    说起省纪委围绕强化自我监督出台的制度文件,江西省纪委干部监督室主任张明如数家珍:“这些制度既确保监督权力不被滥用,也有效保护了纪检监察干部。”

    如其所言,制度是管党治党的利器,是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宝,对纪检监察机关同样如此。一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制度笼子不断扎紧,加强自我监督更有抓手。

    2016年10月,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三十四条专门就“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作出规定,要求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即将召开的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还将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则》将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规程,建立审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

    另据了解,中央纪委机关党委正在研究起草《中央纪委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执纪工作和违规请托办私事实行报告备案的规定》和《委部机关工作人员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办法》,以进一步提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在地方,相关制度成果亦不胜枚举。吉林省纪委制定《委厅机关问题线索处置和管理办法》《问题线索了结意见回复工作实施办法》,明确纪律、规范流程;西藏自治区纪委出台《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为履职提供遵循、划出红线;福建省厦门市纪委印发《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细分监督对象,明确监督主体,突出监督重点……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自我监督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明确要求,亦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破浪前行的方向。(记者 瞿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