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6-12-14 20:39:24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根据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实践中逐步探索不断深化形成的重要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效举措,是推进党内监督的具体抓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贯彻落实《条例》,就必须进一步深化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提升党内监督质量。
深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实践“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应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具体化、常态化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政治生态相结合,根据巡视和日常监督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让党委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重点剖析、对照检查,真正达到“红红脸、出出汗”的效果。同时,认真推行函询提醒、核实谈话、诫勉谈话等谈话方式,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和咬耳扯袖,对偏离甚至违背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严肃处置,净化政治生态,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深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在各种监督形式中,党内监督是最基本、第一位的,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各种形式各种途径的监督,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才能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都是推进党内监督常态化、具体化的利器,只有注重抓前抓早抓小,在第一种形态上下足功夫,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才会大大减少,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如果不能抓早抓小,不能管住大多数,不能普遍实现“常态”和“大多数”,“少数”和“极少数”的情形就可能滋生蔓延。因此,“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是完整的监督执纪体系,对推进党内监督、构建全面监督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规律都是破法从破纪始,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违法犯罪。“四种形态”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针对性质和程度不同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通过设置层层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对程度较轻的违纪行为进行矫正,对“少数”“极少数”严重违纪行为施以重拳,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严惩顶风违纪者,形成威慑,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不断实现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深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对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王岐山同志强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惩前是为了毖后,治病是为了救人,“惩”是为了“救”。“四种形态”既讲问题导向,又重效果导向;既抓大抓要,又抓早抓小,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关口前移,像大夫治病一样,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好“四种形态”,要创新思路方法,注重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犯错误的党员干部深刻认识错误,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又要坚决防止把严重违纪问题大事化小,避重就轻。要真正体现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善于使用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设置层层防线,避免党员干部从违规走向违纪、从违纪走向违法。
深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升纪检机关专责监督水平。“四种形态”推动纪检工作从原来的重点盯违法、盯少数转变为盯违纪、管全体,既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又保护“森林”。对纪委工作而言,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对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分类处置问题、提高执纪审查效率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培养准确运用党规党纪处理违纪问题的能力,准确把握同类问题的处置标准,避免标准不一、畸轻畸重,关键在于提高识别和处置违纪问题的能力,增强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防止片面化、简单化,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作者吕永志系河北省纪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