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6-11-23 09:23:06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继承和创新相统一,是全面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的重大制度成果。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与时俱进创新方式方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真正向基层延伸、在基层落实。
唤醒党委全面监督的主体责任意识。党内监督的任务是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这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其中,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必须担主责、上一线,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既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的领导,又要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既要对同级和下级进行监督,又要对上级开展监督;班子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各组成部门既要加强对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要强化对全系统的日常监督。要把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纳入干部实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要严格依照《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要求,既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传递压力和责任的工作格局。
扎实履行专责机关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纪律检查机关的主业是监督执纪问责,党内监督条例把纪律检查机关的专责监督任务予以明确和细化,除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之外,还把“两个为主”和“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列入其中,体现了专责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为纪检机关履职尽责提供了制度保障。纪律检查机关要立足于“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确保纪律严明、政令畅通。要积极践行“四种形态”,坚持动辄则咎,及时咬耳扯袖,层层设立防止犯错误、防止犯大错误和防止违法犯罪的“防线”,用严明的纪律规矩,把“好同志”与“阶下囚”之间的地带改造成带电的缓冲区,促使各级干部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同时,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突出监督执纪重点,始终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坚定不移减存量、遏增量。
与时俱进创新监督载体和手段。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新修订的《监督条例》提出“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实践中,应立足于从源头上破解权力运行不规范、日常监督乏力问题,探索完善监督机制,通过对权力运行中的廉洁风险点和工作效能点的梳理和监督流程再造,梳理出党委(党组)全面监督清单和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清单,形成具有权力运行全面公开、全程监督、作风评价、在线投诉、综合分析等功能的监督平台,探索规范权力、提质提效的党内监督路径。实践中要注重厘清党委(党组)全面监督和纪委(纪检组)专责监督的权力边界,细化行权流程和监督流程,让监督更加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作者郑丽荣系河北省衡水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