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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民主集中制 独断专行不可取

来源:河北日报发布时间:2016-11-10 08:48:11

    【条文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

    黎某,中共党员,A市B区区委书记。2014年,B区政府所属国有公司购买了区内中心地段60余亩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2016年,黎某在未对上述土地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下,违反议事规则以先签合同后补开党政联席会的方式,个人决定将上述60余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建设商业中心。之后,由于多种原因,上述地块未按原规划开发建设,未产生预期效益。

    【以案说纪】

    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少数和多数、下级和上级、地方和中央的正确关系,是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改革事业的重要保证。任何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都是破坏党的组织纪律的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本案中黎某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行为,破坏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将集体领导变为个人专断,影响了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破坏了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极易造成重大问题决策失误,导致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损失。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激发党的创造力、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民主集中制贯彻得怎么样,关键看高级干部做得怎么样。因此,针对党内存在的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独断专行的问题,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职责权限、明确职责定位,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做到位高而不擅权、权重而不谋私。(冀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