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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清超:实践运用“四种形态”
发挥派驻机构“探头”作用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6-11-06 08:19:49

    派驻机构作为由纪委派出、驻在本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的机构,是上级纪委在驻在单位的“探头”。检验派驻机构职能是否转到位,关键在于能不能将纪律和规矩挺到最前沿,在于能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好“四种形态”。

    一、从四个角度深刻领会“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四种形态”的提出,既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丰富实践的全面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我们要从四个方面来理解和领会“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和重要意义。

    (一)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来理解。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创新之处就在于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在“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为管全党、治全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措施,从制度载体和机制保障上,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真正用纪律管住8700多万党员和436万个基层党组织,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

    (二)要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政策角度来理解。“四种形态”真正体现了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体现了对违纪干部的教育和挽救。对于全体党员干部来说,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及时将处于违纪边缘的干部拉回纪律和规矩的框架之内,解决好对小问题视而不见,等问题大了再查办,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的问题,是从根本上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现象的有效措施。

    (三)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来理解。岐山同志强调:惩治,惩是为了治,治是根本。“四种形态”就是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通过设置层层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运用“四种形态”,就是立足党的纪律扎紧笼子,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充分体现了预防与惩处、厚爱与严管、治标与治本的有机统一。

    (四)要从纪检机构深化“三转”的角度来理解。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要通过不断深化“三转”找准定位,真正明确职责所在,把工作重点从查办大案要案转移到抓早抓小上来;另一方面,我们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有理想但不能理想化,要有信心但不能简单化。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风险做到了如指掌,解决好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问题。

    二、克服四种误区,深刻理解“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探索“四种形态”中出现了一些思想认识误区,若不能及时纠正和克服,将会直接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开展。

    一是要是克服反腐败转向说。个别同志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反腐败斗争的转向,认为反腐败的节奏减缓了、尺度变松了,力度减小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检监察机构把监督执纪问责的战线前移,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更严格、更有威力。实际上,“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二是要克服反腐败简单化。认为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都将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为主,放松了对严重违纪甚至违法行为的查处。“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都有对应的适用条件,都需要依据事实证据、党纪条规和具体情节作出恰当运用,而不是凭个人主观意志进行相互转换。第一种形态是批评教育,不能用第一种形态代替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更不能代替第四种形态。每一种形态的运用都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基础之上。

    三是要克服抓小放大说。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弱化了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实际上,实践“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而是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由破纪到破法,沦为“阶下囚”。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其堕落的轨迹,通过在党纪的底线上设置多道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从而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最终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

    四是要克服越往后执纪越松说。认为十八大以后执纪越来越严,应该有所放松了。实际上,“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纵是害”的道理。当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如果有人及时“拉拉袖”、“咬咬耳”,就有可能将这些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在问题比较严重时,如果有人大喝一声、猛击一掌,“红红脸”、“出出汗”,就有可能起到幡然醒悟、悬崖勒马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穿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充分表明,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

    三、把握四个重点,积极实践“四种形态”

    一是要准确把握好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组织主体责任的要求。“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实践好“四种形态”是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各级党组织责无旁贷。河南省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免职的教训,就是对此最生动的诠释。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常态化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是各级党组织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一个重要方式。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是落实好监督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党组织落实好主体责任。具体来说,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就是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的具体抓手。

    二是要准确把握好森林与树木的关系。践行“四种形态”是对“林木”和“森林”关系认识的深化,针对的就是“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等突出问题。“烂树”必须坚决拔掉,但也不能忽视对“歪树”、“病树”的治理,对大多数“树木”的日常浇灌和养护。局部问题得不到治理,扩散开来就会侵蚀整个“森林”,只有不断净化“森林”,才能营造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是从源头抓起,针对的是全体党员,是维护整片“森林”健康的重要举措;后三种形态则是在治病和刮骨疗毒,防止病毒扩散感染周边“树木”。

    三是要准确把握五种线索处置方式的关系。2014年7月,中央纪委调整了线索分类处置标准,即: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中央纪委对问题线索的五种处置方法的规定,正是对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涵盖,体现了纪律审查方式的科学性、多样性和灵活性,是正确处理问题线索科学的、全面的、可行的规范。工作实际中,既要准确把握每一种方式,又要把握“五种方式”的内在联系,做到灵活运用。同时,要对“五种方式”的适用效果进行评估、考核,确保“五种方式”的规范高效使用,从而保证“四种形态”的正确实践。

    四是要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适用范围。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能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当作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丝毫不能放松,该深查的要深查,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作者为驻省质监局纪检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