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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强:贯彻《问责条例》强化履职担当
来源:
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发布时间:
2016-09-19 08:05:00
在全面从严治党从
以
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这是我们党制定的
第
一部
规范党内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讲,
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
就要
深学
、
细照
、
笃行,领会内涵精髓,把握本真要义,强化履职担当,高举问责利剑,
让《问责条例》的作用在管党治党中得到充分释放。
一、“深学”
,
唤醒管党治党的责任意识
立治有体,施治
方能
有序。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一方面,
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深刻领会中央意图
。要
把学懂学深学透《问责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将《问责条例》纳入“主题党日+”、“两学一做”、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集中学习、支部讨论、
领导
宣讲、撰写心得等方式开展学习教育
。要教育引导
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把学习理解《问责条例》,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相结合,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另一方面,
明确职责
,强化担当
,激发
唤醒责任意识
。要划清“责任田”,以责任清单的形式准确划分相应责任,并对各自的责任清单进行签字背书,严防人人有责却无人负责的问题发生。要勤打“预防针”,
通过
听取
汇报、交流情况等各种方式,不断强化党委书记主体责任意识和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要念好“紧箍咒”,作为纪检监察部门,
要将党委
的主体责任
与纪委
的监督责任
捆绑在一起,主动出击、
精准
发力,
以
强
有
力
的问责推动“两个责任”
落地生根。
二、“细照”,坚守正风反腐的责任担当
心中有责,才能
履职
尽责。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司党内监督的执纪机关,成为《问责条例》的坚定执行者和坚决捍卫者,既是职责所在,又是责任担当。一方面,
突出问题导向,抓好“关键少数”。
要
对照《问责条例》的六种情形,
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
,对相关
人和事儿
,敢于较真叫板,黑下脸来找典型,谁不
尽
责就问责谁,该问到哪一级就问到哪一级,
倒逼各级领导干部拧紧螺丝、上紧发条,让“关键少数”发挥“关键作用”。另一方面,
坚持挺纪在前,践行“四种形态”。
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践行“四种形态”的重要抓手,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与业务能力上,与中央决策部署对准表、赶上趟、聚好焦,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要准确掌握、熟练运用《问责条例》,在运用前两种形态抓早抓小的同时,不放松后两种形态的震慑作用,使《问责条例》这一制度利器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笃行”,保持言出纪随的高压震慑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条例》能否切实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利器和“撒手锏”的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是不是较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敢不敢碰硬。一方面,落实制度要从严从实。定期对情形严重、具有代表性、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有效发挥问责的震慑作用;加强督查考核,分层分级对问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把问责情况作为党委目标责任考核、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推动问责落实。另一方面,
追责问责
要
真刀真枪
。
以《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
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失职渎职行为,亮出问责利剑锋芒。
下决心问“不作为、不敢为”的责,问“不履职、不尽职”的责,问“推诿懈怠、躲事怕事”的责。
要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问责到底,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