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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强:贯彻《问责条例》强化履职担当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6-09-19 08:05:00

在全面从严治党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这是我们党制定的一部规范党内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讲,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就要深学细照笃行,领会内涵精髓,把握本真要义,强化履职担当,高举问责利剑,让《问责条例》的作用在管党治党中得到充分释放。

一、“深学”唤醒管党治党的责任意识

立治有体,施治方能有序。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一方面,学深悟透,入脑入心,深刻领会中央意图。要把学懂学深学透《问责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将《问责条例》纳入“主题党日+”、“两学一做”、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集中学习、支部讨论、领导宣讲、撰写心得等方式开展学习教育。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把学习理解《问责条例》,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相结合,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另一方面,明确职责,强化担当,激发唤醒责任意识。要划清“责任田”,以责任清单的形式准确划分相应责任,并对各自的责任清单进行签字背书,严防人人有责却无人负责的问题发生。要勤打“预防针”,通过听取汇报、交流情况等各种方式,不断强化党委书记主体责任意识和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要念好“紧箍咒”,作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捆绑在一起,主动出击、精准发力,的问责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二、“细照”,坚守正风反腐的责任担当

心中有责,才能履职尽责。《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司党内监督的执纪机关,成为《问责条例》的坚定执行者和坚决捍卫者,既是职责所在,又是责任担当。一方面,突出问题导向,抓好“关键少数”。对照《问责条例》的六种情形,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对相关人和事儿,敢于较真叫板,黑下脸来找典型,谁不责就问责谁,该问到哪一级就问到哪一级,倒逼各级领导干部拧紧螺丝、上紧发条,让“关键少数”发挥“关键作用”。另一方面,坚持挺纪在前,践行“四种形态”。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践行“四种形态”的重要抓手,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与业务能力上,与中央决策部署对准表、赶上趟、聚好焦,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要准确掌握、熟练运用《问责条例》,在运用前两种形态抓早抓小的同时,不放松后两种形态的震慑作用,使《问责条例》这一制度利器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笃行”,保持言出纪随的高压震慑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条例》能否切实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利器和“撒手锏”的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是不是较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敢不敢碰硬。一方面,落实制度要从严从实。定期对情形严重、具有代表性、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有效发挥问责的震慑作用;加强督查考核,分层分级对问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把问责情况作为党委目标责任考核、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推动问责落实。另一方面,追责问责真刀真枪以《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失职渎职行为,亮出问责利剑锋芒。下决心问“不作为、不敢为”的责,问“不履职、不尽职”的责,问“推诿懈怠、躲事怕事”的责。要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问责到底,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