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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如何问责追究党纪责任

——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系列案例评析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6-08-10 15:58:00

基本案情

李某,党员,某县东进乡党委书记。张某,党员,东进乡纪委书记。孙某,党员,东进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孙某儿子定于2016年7月16日举办婚礼。婚礼前,纪委书记张某,找孙某谈心,特意对其儿子结婚之事进行提醒,不要违反规定操办婚庆事宜。但婚礼当天,孙某还是在某酒店摆酒席50余桌,参加婚礼的轿车达百辆,礼单上登记的公职及企业人员共计500余人,所收金额达41万元。其中,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及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公职及企业人员所送的礼金21万元。李某在孙某儿子结婚当日参加了婚礼并随礼金1000元。此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定性及处理建议

纪律审查人员认为,孙某作为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属于失职失责。同时,孙某作为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在中央八项规定之后,不收手、不收敛,顶风违纪,违犯廉洁纪律,构成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纪行为,构成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孙某违犯工作纪律,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构成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违纪行为。对此,应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以纪律处分问责方式对孙某予以问责。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孙某的党纪责任。

李某作为乡党委书记,对孙某违犯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的违纪行为不予以制止,失职失责,并且自己也参加相关婚礼并随礼,损害了党的形象。李某不正确履行职责,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构成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违纪行为。对此,应依据《问责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以纪律处分问责方式对李某予以问责。依据新《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当前,我们在纪律审查及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问题调查中,既要依纪依法追究党纪责任,又要依据《问责条例》的规定,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原则,正确运用问责方式,严格问责工作程序,使党的纪律审查及问责工作更加规范和强化。

(一)孙某失职失责,应对其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予以问责,并对其违纪行为追究党纪责任。

孙某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工作纪律,构成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违纪行为

《问责条例》对党的问责工作及问责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问责是指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违纪行为,是指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行为。

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是指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的行为。

本案中,孙某作为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失职失责,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有领导责任。同时,孙某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庆事宜、收受礼金,构成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违纪行为,依据《问责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以纪律处分问责方式对孙某予以问责。依据新《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孙某的党纪责任。

孙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构成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纪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本案中,孙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大摆酒席为儿子办理婚庆事宜,其行为构成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纪行为。孙某的行为符合派生的违纪构成,属于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孙某的党纪责任。

孙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构成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

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中的党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行为。

在本案中,孙某借操办儿子婚庆宴请之机,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及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构成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依据新《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应追究孙某的党纪责任。

综上,孙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构成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纪行为,构成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孙某违犯工作纪律,构成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违纪行为。对孙某的上述违纪行为,依据新《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并依据新《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并处理,追究孙某的党纪责任。

(二)李某失职失责,应对其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以纪律处分方式予以问责。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乡党委书记,对孙某违犯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行为不予以制止,失职失责,负有领导责任。同时,李某参加相关婚礼并随礼,损害了党的形象。李某不正确履行职责,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构成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违纪行为。依据《问责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以纪律处分问责方式对李某予以问责。依据新《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

(三)关于问责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一是问责的问题,必须符合《问责条例》第六条中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是问责决定机关必须是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需要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纪委(纪检组)提出建议。

三是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问责问题是由《问责条例》评价,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是由党纪处分条例评价。

四是问责决定后的执行问题。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五是问责的追究时效期限问题。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作者齐英武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