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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纪律是第一位的纪律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5-11-23 08:32:00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纪律的要求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条例》,本报开辟专栏对新《条例》第二编(分则)上述六大纪律逐一进行解读。

  纪律是党的生命,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政治纪律的地位更加突出,内容更加充实,保障更加有力。

  突出政治纪律的首要地位,关于政治纪律的内容大幅增加

  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政党是政治组织,政治性是政党的基本属性,中国共产党更是如此。党的鲜明政治性,从根本上决定了政治纪律是第一位的纪律,决定了新、旧《条例》都将政治纪律置于所有纪律之首。新《条例》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等违纪条款,并具体化了发表不当政治言论的方式等规定。如此凸显政治纪律,无疑是发出了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的强烈信号。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意识,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拓展政治纪律的广度深度,历史性地载入“政治规矩”和“党的规矩”

  纪律和规矩关系密切,纪律是成文的规矩,是规矩的一部分;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

  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就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拓展了纪律建设的广度深度,有利于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弥补了不成文纪律缺位、滞后等不足。新《条例》将“政治规矩”(第六十一条)和“党的规矩”(第六十二条)载入其中,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强化政治纪律的刚性约束,同时对“乱作为”和“不作为”说不

  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旧《条例》基本上针对的是政治纪律上的“乱作为”,新《条例》则同时对以下六种“乱作为”和一种“不作为”现象说不。

  一是不当的政治言论和政治表达(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新《条例》首先规范的是政治言论和政治表达,包括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等言行,特别是反对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触碰到了政治纪律的底线。

  二是非组织政治活动(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严密的组织纪律性是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的基本保证,组织涣散、拉帮结派则是党的大忌和大患。新《条例》列举了以下四种非组织政治活动:第一种是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活动;第二种是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第三种是在党内组织、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第四种是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活动。其中,第四种行为系修订新增。如,周永康、令计划、苏荣等案,暴露出拉帮结派的严重危害。

  三是不与中央保持一致的失职滥权行为(第五十三条)。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是一个空洞口号,其基本要求是: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自以为是、另搞一套。新《条例》剑指“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是严重的滥权行为。上述三种行为,最后一种属于此次修订新增,它们都明显没有与中央保持一致,严重损害中央权威。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等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影响恶劣。

  四是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行为(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具体包括: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行为;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行为。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历来是政治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安全。新《条例》基本上继承了旧《条例》的规定,体现了对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延续性的重视。

  五是对党不忠的行为(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党章规定,对党忠诚老实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对党忠诚”是入党宣誓词的重要内容。信仰与行为,在国内与国外、顺境与逆境的表现,都可以反映出是否对党忠诚。新《条例》具体规定了以下对党不忠的行为: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等等。其中,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或参加迷信活动系新增。如,不久前通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违纪行为。

  六是在涉外活动中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言行(第六十条)。随着我国的发展,国内外的党际交往、涉外活动越来越多,加强涉外活动的纪律要求,势在必行。旧《条例》仅针对“行为”,新《条例》将之修改为“言行”,更加全面。

  七是不作为(第六十一条)。新《条例》将“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纳入纪律处分范围,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今年6月,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因全省地税系统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认真整改巡视组发现反馈的问题,被追究主体责任、免去职务。(作者邓联繁系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