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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处着手监督 从严管住大多数
——对健全抓早抓小监督机制的研究思考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5-11-19 16:41:00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纪监督、从严执纪,坚持“抓早抓小”,注重早教育、早发现、早处置,将严明纪律体现在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中,让纪律严起来、落下去,该纪律处分的及时处分、该组织处理的作出处理,真正发挥纪律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两方面作用,着力营造纪在法前、违纪必究的党内政治生活氛围,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抓早抓小”的工作实践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普遍采取监督对象统分管理模式,着力在执纪工作中体现抓早抓小。

  针对党员干部个体,坚持以教育和预防为主,在“抓早”上下功夫。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开展针对性廉政教育,比如通过整理小、微、苗头性问题案例加以分析,发挥警示作用。完善廉政风险干预系统,针对职务提升、岗位调整、操办婚庆丧事等情形,对可能存在的违纪问题实施预警。注重任前廉政教育,对提拔任用的党员干部,普遍由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人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针对部门党组织,坚持以检查和追责为主,在“抓小”上下功夫。开展正风肃纪专项活动,严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突出问题的违规违纪行为,点名道姓通报违规违纪行为成为常态。发挥巡视、巡查功能专长,查找问题线索,做好督促反馈和责任追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动态检查,对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

  针对被监督单位(包括组织和个人问题),坚持以纪律审查为主,在“抓实”上下功夫。突出“两个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腐必惩。同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完善信访件核实、调查结果通报制度。

  “抓早抓小”工作中应克服的一些问题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抓早抓小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也基本探索出相对完善的方式方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抓早抓小知行合一难。当前,一些地方推进抓早抓小机制面临困难,不在于认识上的不足,而在于行动上的落后。一些基层存在或出现小、微、苗头性问题的主体责任部门(或问题党员),存在害怕影响班子团结、怕得罪人等心态,主动披露自身问题不够,甚至故意隐藏以求“小事化了”。在一些地方,群众对党委、政府是否会严肃处理小、微、苗头性问题持怀疑态度,反映小、微、苗头性问题的积极性远低于反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导致这类问题线索来源狭窄。

  抓早抓小工作力度平衡难。一些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抓早抓小力度不平衡,仍有不少人存在反腐败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而非党组织工作的思想误区。抓早抓小力度不平衡,一些基层纪委、纪工委和纪检组在应对具体工作时标准和力度上会存有差异,小、微、苗头性问题具有普遍性,但在处理结果上常常又面临诸多不确定性。

  抓早抓小工作方法创新难。多数纪检监察机关的抓早抓小经验概括起来为: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早发现”主要通过信访举报、明察暗访、检查考核、巡视巡查等渠道实现;“早教育”主要通过谈话教育、信访监督提醒、风险干预等方式提醒党员干部及时纠正小、微、苗头性问题;“早查处”主要以“零容忍”态度查处小、微、苗头性问题,避免问题扩大化。但面对当前腐败问题复杂多样、易发多发、日益隐蔽的新形势,方法则略显套路化、任务化,主要表现为:措施比较常规,在实践中成效并不明显;措施通常与上级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任务挂钩,缺乏主动性和探索性,无法真正体现其针对性和独立性。

  健全“抓早抓小”工作机制

  健全反腐败抓早抓小机制,必须要做到关口前移,强化问题发现、分类处置、廉政预警和责任落实。

  加强系统建设,构建“三机制”

  将纪律底线作为主阵地,制度是高压围栏,监督是安全监控,以此加强“三位一体”的抓早抓小机制系统建设。

  尽“早提醒”责任,构建教育提醒机制,突出对关键、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将眼光放在那些不贪不腐但日常行为失范的党员干部身上。对此,要经常性地开展批评教育提醒。在谈话前,必须明确让被约谈人有充分思想认识,主动认清问题。所有谈话内容要记录在案,录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备案备查备用,使被约谈对象真正得到警示、受到教育,行有所止。

  针对工作实践中发现的较为普遍的“擦边球”行为和规避中央八项规定有关精神的“小聪明”行为,要建立起更为紧迫的约束机制和更为严厉的惩罚机制,严厉打击隐形“四风”问题,发挥好信访举报这一发现问题线索“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要进一步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加强与司法、审计、行政执法等机关的协作,着力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

  切实做好党内监督工作,正确引导并科学利用党外监督力量,深度扫描小、微、苗头性问题。注重发挥合力作用,强化各行业内部制约,加强相关职能部门“上下游”的监督和纠正,构建党群同参、循环共促的综合监督新格局。

  加强上层设计,实现“三统一”

  严格考核机制,实现重视程度、工作力度上的统一。把反腐败抓早抓小工作纳入“两个责任”的考核当中,建立健全更为科学全面的考评机制,倒逼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部门及不同纪检监察机关间重视程度相当、工作力度相同,避免出现个别“抓大放小”现象。

  规范认定标准,实现小、微、苗头性问题认定标准上的统一。以党纪党规为依据,统一建立并实时更新常见的可追究小、微、苗头性问题的认定清单,消除不同区域、不同单位问题认定分歧。

  明确处置办法,确保实现近似问题处理结果上的统一。以党纪党规为依据,统一制定各类小、微、苗头性问题处置办法,确保主体责任单位和监督责任单位处置相关问题时有据可依,防止不同单位自由裁量失之随意或过宽。

  加强专项落实,促进“三互动”

  推行阳光纪检,促进群众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的互动,搭建专项举报平台,对被证实的问题线索做到有态度、有处置、有答复、有公开,提升群众对该工作的满意度和举报小、微、苗头性问题的积极性。

  制定主动坦白党员管理办法,促进问题党员与纪检机关相关部门的互动,要坚持治病救人、宽严相济的原则,对此类特殊群体进行人性化的合理处置,注重发挥此类案例对其他党员的教育示范作用。同时,要注重加强此类党员的跟踪考察,准确把握其思想、行为动态,适时适度进行干预。

  建立定期报告、检查制度,促进主体责任单位与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的互动。参照或结合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部门述廉制度,由主体责任部门定期向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汇报专项工作落实情况,后者则根据实际情况完成后续核实、检查、追责等。(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