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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时 明确四项内容 规范谈话函询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5-11-09 09:10:00

  今年5月,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标准进行调整,去掉了“留存”环节,增加“谈话函询”环节,要求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的线索应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应该看出,此举目的正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也需要对谈话函询的基本原则、启用情形、操作流程和后续处置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谈话函询工作。

  明确基本原则,规范谈话函询工作标准

  为谈话函询工作的开展树立总的遵循标准,确保工作开展不偏向。全面梳理谈话函询工作适用情形和操作要求,明确谈话函询的基本原则,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既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又充分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维护党员的名誉,保证党员干部健康成长。

  明确启用情形,规范谈话函询适用范围

  明确在反映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采取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深入分析适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特点,进一步将适用范围区分为适用谈话或函询,以及谈话、函询交叉实施的情形。基于问题线索和初步分析,对反映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一般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以外,一般采取发函的方式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答复函未说明清楚问题的,再采用谈话等形式进行深度了解。

  明确操作流程,规范谈话函询程序要求

  建立分级审批制度,根据被反映人的单位、职务,分别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负责谈话函询工作的审批。对谈话工作的提起部门和分级实施的主体进行规范,探索制定谈话人员的人数、层级、回避、保密等相关规定,明确相关谈话或函询工作严格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既防止谈话、函询主体混乱,又突出涉及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的统一管理原则。同时,总结日常工作经验,统一谈话的记录形式,规范函询文本的格式,并对函复的期限、形式以及函复需要提供的材料作出具体的规定。

  明确分类处理,规范谈话函询后续处置

  加强对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管理,探索将谈话函询相关情况形成完整的材料,根据后续监督工作开展的必要性确定是否列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谈话函询后发现有问题的问题线索区分情况稳妥处置,及时跟进后续工作;对于函询答复没有问题但经核实后发现问题存在的,从重处分并予以通报,增强谈话函询的纪律性和严肃性。谈话函询结束后,适情适时将谈话函询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强化谈话函询结果的运用。(东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