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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
——用党纪来衡量 用措施去严管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5-10-12 08:45:00

  当前,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变化,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落实深化“三转”要求,就需要从思想上和方式上不断与时俱进,在工作中突出执纪特色,把纪律和规矩挺到最前沿,以监督执纪问责唤醒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意识。

  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再简单地认为纪委工作就是单一的办案,不能在思想上纪律与法律不分,这些问题严重偏离了党章赋予的职责。现阶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需要重点加强对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再监督,用党章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行为,用严格的措施管理党员,用严格的纪律约束党员,实现常态化。

  紧盯“纪律规矩”不放松

  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对涉嫌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纪律审查时,对逢年过节收受红包、购物卡、烟酒礼品等违纪问题不感兴趣,总是热衷于审查违法犯罪事项。这些都违背了党纪的严肃性,更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背道而驰。党员干部滑落到犯罪的地步,往往就是平时没人管或者管不严,执行纪律决不能时紧时松,必须始终保持严字当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律审查,就要紧紧盯住“违纪问题”这条主线索,彻底杜绝“有组织、无纪律”的现象。

  不让“抓早抓小”停留在口头

  以往,一些纪检监察机关攒着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线索不少,却视而不见,等着发展到违法犯罪程度再一起算总账。这种观念和做法必须转变。深化“三转”,在工作中突出执纪特色,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信访办理、执纪问责中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要敢于“红脸”执纪,通过早提醒、早处理、早打招呼、早拉袖子,坚持快查快结、边摸排边查处等工作方式,体现“抓早抓小”,不让小问题演变成大毛病,同时,向社会释放“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强烈信号。

  与时俱进创新纪律审查方式

  纪律审查,既要治标、又要治本。过去一些地方固守“人海战”、“时间战”、“久拖战”等纪律审查方式必须转变。转变纪律审查方式,用快查快结的方式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才能避免纪律被软化、虚化,改变过去把所有违纪违法事实都查清楚再处理、再移送的做法,加快纪律审查节奏、缩短审查周期,既达到治病救人的功效,又能鲜明地突出党章赋予的执纪特色。(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