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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强:强化对农村党员干部的追纪问责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5-08-21 09:58:00

为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农村党员干部的履职行为,近日,武强县纪委出台《农村党员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强化对农村党员干部的追纪问责。

明确问责事项。对农村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失职、渎职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问责。问责事项涉及农村经济发展、三资管理、民主决策、信访稳定、政策执行和公民道德等多个领域,主要包括: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决策失误,造成集体或个人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工作不作为,平时忙于个人事务,无暇顾及村内事务或工作被动拖沓,对群众反应强烈问题久拖不决;村务不公开,对农村资产、资源处置不民主等12种具体情形。

规范问责程序。(一)调查。根据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村民代表联名建议,或在重大事件处理、查办案件、审计等其他方式中发现线索,由乡镇纪委牵头进行调查,调查属实向乡镇党委提交问责建议。也可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根据群众举报和调查结果向乡镇党委提出问责要求。(二)决议。乡镇党委根据问责建议适时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以无计名投票办法决定问责方式。问责决定前允许被问责人员进行公开陈述和申辩。(三)公示。乡镇党委在一定范围内对被问责干部的起因、调查结果和问责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间允许被问责人进行申诉。

严格问责方式。对违反暂行办法的村干部,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情况,采取警示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以及建议免职的处理方式,问责情况与村干部工作报酬和年终考核相挂钩。乡镇党委作为问责主体,定期将问责执行情况报县纪委和组织部门备案,避免问责流于形式化。该制度实施以来,3名农村党员干部被问责,其中1名村支部书记被免职,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促进了农村党员干部作风转变。(衡水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