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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单位受贿”的构成及界定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5-07-21 09:24:00

  案情简介

  覃某,党员,A市水利局局长。刘某,党员,A市国有农场场长。

  经查,2013年12月,A市国有农场向水利局申请2014年滴灌水利工程款时,覃某和刘某商量,由水利局批给农场900万元工程款,同时,农场返还水利局80万元,用于解决水利局食堂经费不足问题,刘某同意。

  2014年1月,覃某主持召开水利局局长办公会,违反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批给国有农场900万元滴灌水利工程款。之后,刘某动用国有农场设立小金库的资金,返还水利局80万元,并送给覃某个人5万元。

  分歧意见

  A市纪委在纪律审查终结后,在案件定性上出现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水利局构成“单位受贿违纪行为”,覃某构成“受贿违纪行为”,国有农场构成“单位行贿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水利局构成“单位受贿违纪行为”,覃某构成“受贿违纪行为”,水利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式的滥用职权,应当追究责任人员覃某的党纪责任。国有农场构成“单位行贿行为”、构成“对单位行贿行为”,刘某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构成挥霍浪费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在纪律审查过程中,经常会对“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单位受贿”三种违纪行为的专属特征产生混淆。因此,必须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上述三种违纪行为的条规进一步熟知掌握,并进行科学解读。

  A市国有农场构成“对单位行贿行为”

  对单位行贿行为,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行贿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党员的责任。

  在本案中,国有农场谋取不正当利益,返还水利局80万元,是覃某与刘某形成的合意,充分体现了国有农场对单位行贿行为的主观故意,其构成“对单位行贿违纪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刘某是主要责任者,应追究刘某的党纪责任。同时,国有农场已涉嫌“对单位行贿”犯罪,应将其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A市国有农场构成“单位行贿行为”

  单位行贿行为,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国有农场谋取不正当利益,体现了单位行贿行为的主观故意,其给予覃某5万元的行为符合“单位行贿行为”四要件的规定,构成“单位行贿违纪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刘某作为主要责任者,应追究刘某的党纪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执纪实务中,要正确区分“单位行贿违纪行为”与“对单位行贿行为”的界限。一是行为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单位;而后者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二是违纪对象不同,前者的违纪对象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后者的违纪对象是国有单位,即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三是对情节要求不同,前者必须情节较重的行为,才构成违纪行为;而后者情节较轻的,也构成违纪行为。

  刘某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构成挥霍浪费违纪行为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其他财经法规,破坏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挥霍浪费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

  刘某作为国有农场场长,设立小金库,并使用小金库款项行贿,依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的规定,刘某构成挥霍浪费违纪行为、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应当合并处理。

  A市水利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滥用职权,追究负有领导责任覃某党纪责任

  滥用职权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覃某主持召开水利局局长办公会,违反规定,集体决定给国有农场批了900万元水利工程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水利局领导班子的行为属于“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滥用职权违纪行为,同时,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覃某滥用职权的党纪责任。此外,覃某行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应将其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A市水利局构成单位受贿80万元违纪行为

  单位受贿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的行为。

  在本案中,覃某作为水利局长,违反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决定批给国有农场水利工程款,并协议收受国有农场80万元用于单位食堂。上述行为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符合单位受贿行为四要件的规定,因此,水利局构成单位受贿违纪行为。覃某是主要责任者,应《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同时,水利局已涉嫌单位受贿犯罪,应将其涉嫌单位受贿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A市水利局局长覃某构成受贿违纪行为

  在本案中,覃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刘某所送钱款5万元,为国有农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违纪行为,依据以《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追究覃某党纪责任。同时,覃某已涉嫌受贿犯罪,应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综上,对A市水利局、国有农场的单位违纪行为,覃某、刘某的个人违纪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规定,对上述责任人员进行合并处理。(齐英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