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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员政纪处分需依法履行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5-02-17 09:55:00

  2013年5月,《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下称《通知》)发布后,实践中理解和执行不完全一致,对上述人员的处分程序需研究明确,依法履行。

  关于给予上述人员政纪处分的依据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务员法》中有关公务员范围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因此,上述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即属于公务员。

  对公务员给予政纪处分,在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出台前,一般均适用《公务员法》第53条和第56条的规定处理。如给予某市市委副书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政纪处分的依据就是《公务员法》上述规定。在《通知》发布后,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的政纪处分,是仍依据《公务员法》,还是应依据《条例》,存在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公务员法》并未废止且法律效力高于《条例》,因此,对《公务员法》第53条有明确规定的15种违纪行为,仍可适用《公务员法》为处分依据;对《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或者《条例》规定更为具体的,可依据《条例》办理;对《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应适用《公务员法》第53条关于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处理。

  关于如何参照《条例》执行的问题

  《通知》规定,在国家有关公务员处分的统一规定出台之前,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各自机关实际,参照《条例》执行。但对于如何参照,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参照是指完全参照,及相当于全面依照《条例》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参照是指部分参照,有些问题和情况难以一律按《条例》执行。

  笔者赞成后一种意见,这里的参照不应作完全依照办理理解。首先,对实体性问题,一般可以参照执行。如《条例》第18条至第33条规定的贪污、受贿等各类违纪问题及其处分档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可以依照认定处理,对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公务员也可参照认定处理。其次,对程序性问题,有的难以参照执行。如《条例》第35条至37条所规定的处分权限,仅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适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处分中不能参照执行。

  关于上述人员的调查处理权限问题

  实践中,对《通知》存在一种较为严重的误读,即认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既然是公务员且对其处分参照《条例》执行,因此这些人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一样都属于监察对象,可以由监察机关实施监察。这种认识显然是不正确的。

  首先,公务员并不一定都是监察对象。2010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明确答复,《行政监察法》修订中确实有人呼吁,应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进一步扩大监察对象的范围,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但考虑到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如果对其他几类公务员进行监察,就大大超出了《行政监察法》所应当调整的范围,将其他几类公务员排除在监察对象的范围之外,是符合现行监察体制的。从职权范围看,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察机关作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其职责权限显然不能超出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其监察对象也不能包括人大机关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中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也不能认为是监察对象。

  其次,对党的机关公务员,应当根据立案权限的规定,由纪检机关立案调查。在处理时,依据党纪处分规定和《公务员法》或《条例》的实体性规定,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人大机关和政协机关公务员是党员的,一般也可由纪检机关立案调查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党政纪处理。

  再次,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不是党员的,其违纪问题应如何查处,仍是纪律检查领域的一项疑难问题。目前,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党管干部的原则,由相关党委、纪委进行调查并作出政纪处分决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其所在的人大、政协进行调查并作出政纪处分决定。这一问题的解决,还有待进一步的实践探索,并需由相关部门出具明确的处理依据。

  最后,对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公务员,也不能由监察机关实施监察,而应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相关部门依法办理。(赵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