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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通报三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7-01-26 08:14:51

1.大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德泉公车私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霸州市总工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经济保障部部长刘宁办公用房超标。分别给予主管财务工作的常务副主席王亚秋、经济保障部部长刘宁,负责接待和调配办公用房工作的办公室主任蔡伟党内警告处分。

3.安次区林业局以“林业案件举报费”名义向执法队员和分管执法队领导发放补助合计20198元;代收代缴和超时限上缴行政处罚款;2014年1至7月在专项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列支6名机关临时工工资共计80600元。给予分管执法队的副主任科员郭学鹏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执法队的副局长、党组成员张如宝党内警告处分,对主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肖玉国进行约谈,对党组书记、局长曹福来进行诫勉谈话。(廊坊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