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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签字背书实施办法》促进“两个责任”落实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5-05-04 15:45:00

为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到实处,近日,泊头市出台了《签字背书实施办法》,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签字背书制度,以推动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履职尽责,确保“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实施办法》对党组织负责人必须签字背书的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目标责任书、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正风肃纪情况报告、被专项约谈和诫勉谈话情况报告等9项事项;对纪检组织负责人必须签字背书的如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目标责任书、违纪违规线索报告、党员权利申诉办理情况报告、案件查办、作风督查情况报告等9项事项,都做了规定,明确了签字背书的实施范围。

《实施办法》规范了责任人在签字背书单上签字前和签字后的有关程序。即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在签字背书前,必须按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确认不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再签字,并留存核实底稿;签字背书后,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应对所背书的事项进行持续跟进、监督和回访,核查有无偏离预定计划、有无发生不廉洁行为。发现违规违纪线索的,及时报市纪委监察局。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可采取参加会议、调查取证、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核实签字背书事项,必要时可提请相关机构予以协助。

为保障签字背书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实施办法》规定:经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签字背书的事项,若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泊头市“一案双查”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签字背书者责任。对消极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签字背书制度的,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处理;对应该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签字背书制度而未履行的,一旦职责范围内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对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按加重情节处理。(沧州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