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监督工作要正确处理
监督与信任、制约与促进、监督与监管的关系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4-04-11 14:45:31

省纪委十届四次全会报告提出,要正确处理监督与信任、制约与促进、监督与监管的关系。这三个方面关系体现了唯物辩证法在监督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体现了人、权、责一体监督的内在逻辑,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涵要求。

监督与信任是辩证统一、不可偏废的。监督与信任是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是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基础,是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对于党员干部而言,监督是约束和爱护,信任是激励和支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是对党的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了党用监督体现信任、用严管体现厚爱的制度安排。党员干部的成长,离不开信任,更离不开监督。监督不是不信任干部,信任不是不要监督。党员干部要在监督中取得信任,在信任中接受监督。实践表明,离开监督的信任等于放任,导致恣意妄为、违法乱纪、滋生腐败;离开信任的监督就会造成人人自危,影响党的公信力、凝聚力和创造力。正确处理监督与信任的关系,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党对干部的信任作为基本认知、基本态度,不能戴着“有色眼镜”看人看事,更不能“先入为主”,搞“违纪推定”“有罪推定”,也决不能因为信任就放松、放弃甚至不用监督。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从严加强监督,让党员干部习惯在严格的监督和约束下工作生活;另一方面,认真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用好谈话函询了结、容错纠错、澄清正名、打击诬告陷害等措施和机制,体现组织的信任,唤醒干部的自觉。同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工作全过程,引导党员干部纠正监督就是不信任的观念,切实相信组织、感恩组织,主动加压奋进,更好为党工作。

制约与促进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从狭义上讲,监督的根本是权力监督。制约与促进统一于监督的目的。制约是对权力运行的制衡与约束,体现监督的内涵和本质;促进是权力制衡与约束产生的作用和效果,体现监督的外化和结果。权力是把“双刃剑”。权力离开了制约,必然走向无序,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只强调权力的制约而不强调促进的作用,便违背了监督制度设计的初衷,制约也就失去了意义。正确处理制约与促进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权力运行的特点和规律,聚焦关键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开展监督,尤其要着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督促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规依纪依法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是最有力的监督作用,强化健全反腐败工具箱,对权力寻租、权力滥用、以权谋私等腐败问题深挖彻查,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切实让监督“带电”“长牙”。要紧紧围绕一体推进“三不腐”,抓住政策制定、决策程序、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关键权力,督促各级党组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权力运行保障体系。制约不是“掣肘”,促进不能“冒进”。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既坚持实事求是,善于发现和查处影响权力正常运行的“拦路虎”“绊脚石”“中梗阻”,发现和查处利用手中权力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新形象工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又坚持监督不添乱、检查不干扰,规范、有序、精准开展监督,防止监督执纪执法不当影响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

监督与监管是贯通一体、不可或缺的。监督与监管是推动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从职责界限看,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专责,是监督责任;监管是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行业对具体管辖对象的监督和管理,既有业务责任,更是主体责任。从定位看,监督是对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再监督、再检查,监管是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督和检查。二者职责不同、定位不同、主体不同,但目的一致、目标一致,既有区分又紧密联系。正确处理监督与监管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工作中,首先要找准职责定位,把准责任界限,既不能冲到一线、越俎代庖,也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当好执纪执法的“监督员”。其次,要突出政治监督属性,针对发现的问题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业务看政治、透过问题看责任,着力发现和查处业务问题背后的政治问题、腐败问题和作风问题,发现和纠正政治上的偏差、温差和落差。第三,抓严抓实管党治党责任监督,实施精准有效问责,推动管党治党责任上肩上手、层层压实,推动监督主体与监管主体各司其职、同向发力,推动监督责任和监管责任贯通协调、一体落实。(秦皇岛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艾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