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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代会换届期间给予地方各级委员会
原委员党纪处分是否仍需履行报批程序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7-04-14 16:39:46

    基本案情

    王某,A省B市第十届市委委员,2015年12月,B市纪委对王某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并对其采取审查措施。2016年10月,B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选举新一届市委委员,王某未当选。截至当时,B市市委常委会会议尚未审议王某严重违纪案。

    陈某,A省B市第十届市委委员,2015年12月,B市纪委对陈某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并对其采取审查措施。2016年9月,B市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陈某严重违纪案,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决定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呈报A省省委审批。2016年10月,B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选举新一届市委委员,陈某未当选。

    评析意见

    鉴于王某、陈某均系A省B市原市委委员,B市市委是否仍需按程序将给予其2人开除党籍处分呈报A省省委批准?

    关于上述问题,我们经研究认为,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应区分以下情形履行相关程序:

    (一)对于换届时本级党委尚未审议本级党委原委员违纪问题,而换届后未再当选的,鉴于其已不再担任本级党委委员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无需呈报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例如,本案中,王某已不再担任B市市委委员职务,且B市市委常委会会议尚未审议王某严重违纪案,故B市市委无需将给予王某开除党籍处分呈报A省省委批准,B市市委、市纪委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批准权限对王某作出相应处理。

    (二)对于本级党委已先行审议本级党委原委员违纪问题,并决定将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呈报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不论其换届后是否仍担任本级党委委员职务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仍需呈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例如,本案中,B市市委常委会会议已先行审议陈某严重违纪案,并决定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呈报A省省委批准,虽然陈某在换届后未再当选,但B市市委仍需按程序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呈报A省省委批准。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相关法规链接】(节选)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中纪发〔1983〕12号)

    一、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按党章第四十条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给予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由中央决定;给予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由同级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待下一次全体会议追认。

    给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中央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凡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的,要报中央备案。

    给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然后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委备案。(钟纪晟)